鋰電池運輸規定|空運、海運危險品合規指南

鋰電池運輸規定|空運、海運危險品合規指南

鋰電池、行動電源與鈉離子電池的空運海運規則:IATA DGR 第 67 版的 SoC 強制範圍、IMDG 42-24、受損與召回電池禁運、以及出貨前要備妥的文件。

作者:Aaron Yu|躍馬企業發布:最後更新:閱讀約 10 分鐘最後查證

鋰電池的跨境物流與出口是台灣產業的重要一環,但其運輸規定也總是讓許多廠商頭痛。這些看似小巧的電池,從手機、筆電到電動車,已是現代科技不可或缺的動力來源,但同時也被全球航空、海運法規列為第9類危險品,錯誤的包裝、不實的申報,不僅可能導致貨物被扣押、產生高額罰款,更有可能引發災難性的安全事故。

本文將為您提供一份 依現行 IATA DGR 第 67 版與 IMDG Amendment 42-24 整理的鋰電池運輸規定指南,由躍馬跨境物流的專家團隊為您解析空運 (IATA) 與海運 (IMDG) 的核心規定、台灣本地的必要文件,並提供一份實用的安全檢查清單,確保您的貨物安全、合規地抵達全球客戶手中。

為什麼鋰電池是危險品?潛在風險解析

鋰電池之所以受到嚴格管制,源於其高能量密度與化學活性。在不當的運輸條件下,可能觸發「熱失控 (Thermal Runaway)」,引發以下風險:

  • 起火與爆炸: 短路、撞擊或高溫都可能導致電池內部反應失控,迅速起火甚至爆炸。
  • 釋放有毒氣體: 燃燒過程中會釋放對人體有害的化學氣體。

正是這些風險,使得無論是可重複充電的「鋰離子電池」(如手機電池,UN3480/UN3481),還是一次性的「鋰金屬電池」(如手錶電池,UN3090/UN3091),都必須遵循嚴格的危險品運輸規範。

分類時還有兩類最常被搞錯,請先確認:

  • 行動電源不是「安裝在設備中的電池」。它本身就是電源,依電池化學性質歸 UN 3480(鋰離子)或 UN 3090(鋰金屬),適用 PI 965/PI 968——不是 UN 3481/UN 3091,也不是 PI 967/PI 970。順帶一提,電池加上充電器、變壓器或線材一起裝箱,仍然不算「與設備包裝」,一樣走 UN 3480/PI 965。
  • 鈉離子電池已經有自己的 UN 號:UN 3551(電池單獨運輸)與 UN 3552(與設備包裝或安裝在設備中),空運適用 PI 976、977、978。但要注意:使用鹼性水溶液電解質的鈉電池不屬於 3551/3552,而是 UN 2795。

現行空運規則:IATA DGR 第 67 版

空運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品規則(IATA DGR)第 67 版為準,自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(對應 ICAO 技術規則 2025–2026 版)。不要先問「能不能寄」,先確認四件事:電池化學性質、是否單獨運輸、是否與設備包裝或安裝在設備中、以及是不是行動電源、鈉離子、受損或召回品。

荷電狀態(SoC):哪些是強制、哪些只是建議

  • PI 965(鋰離子電池單獨運輸):SoC 必須 ≤30%,強制。
  • PI 966(與設備包裝):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也變成強制 ≤30%。Section II 的門檻是超過 2.7 Wh 的電池。這一條是今年最大的變動——過去把 PI 966 當成「比較寬鬆」的做法已經不成立。
  • PI 967(安裝在設備中):仍是建議,不是強制。建議 SoC ≤30%(或電量顯示 ≤25%),但沒有法定上限。這點不要寫反。
  • PI 968(鋰金屬電池)沒有 SoC 的概念,鋰金屬不是充電電池,不要把鋰離子的 30% 規則套過去。
  • 鈉離子:PI 976(單獨運輸)強制 ≤30%;PI 977/978 沒有規定。

要超過 30%,唯一途徑是事先取得起運國與航空器登記國雙方的書面核准(特殊條款 A331),不是承攬業或航空公司可以自行放行的事。

客機:這是禁運,不是「通常不行」

單獨運輸的鋰離子電池(UN 3480/PI 965)、鋰金屬電池(UN 3090/PI 968)與鈉離子電池(UN 3551/PI 976),禁止以客機載運,外包裝必須貼「僅限貨機(Cargo Aircraft Only)」標籤;例外只有事先核准的特殊情形(如 A201 緊急醫療需求)。

但也不要過度解讀成「鋰電池都不能上客機」:與設備包裝或安裝在設備中的電池(PI 966/967/969/970/977/978)是可以上客機的,每件包裝限 5 公斤。

標示

  • 第 9 類鋰電池危險品標籤:合規貨物的外包裝都要貼。
  • 鋰電池操作標記:標明電池類型。
  • 僅限貨機標籤:依規定只能走貨機的貨物必須加貼。

受損、瑕疵、召回與廢電池:先停下來,不要照新品出貨

因安全理由被判定為瑕疵、或已受損而可能異常發熱、起火、短路的電池,禁止空運(特殊條款 A154)。這條也涵蓋因電池安全問題被召回的手機、筆電、平板——電池裝在機器裡一樣不行,而且沒有核准途徑。

界線要抓清楚,不要過度停運:電量顯示燈不亮、標籤型號印錯、蓄電力變差,或是因為非電池因素退回的設備(觸控壞軌、喇叭故障),並不在這條禁令內。

要回收或報廢的電池是另一條路:依特殊條款 A183,空運須經起運國與航空器登記國核准才可以走,不是一律禁止,但也不能當新品出貨。

這裡有一個很實用的差別:海運沒有這道絕對禁令。受損、瑕疵電池在 IMDG 下可依特殊條款 376 以 P908(或 P911/LP906)包裝運送,外箱標示「DAMAGED/DEFECTIVE」;回收廢電池則依特殊條款 377、包裝 P909。召回或退場批量真的要處理時,海運通常是唯一可行的路。

行動電源:2026 年 3 月起客艙規則變嚴

ICAO 技術規則 2025–2026 版第 1 號增修自 2026 年 3 月 27 日適用,對旅客隨身攜帶的行動電源新增了強制規定:

  • 只能放隨身行李,不可托運。
  • 機上不得為行動電源充電。
  • 每人最多兩顆。
  • 不建議在機上用行動電源替其他裝置充電(這一項是建議)。
  • 必須個別做好短路防護。

IATA 的立場比 ICAO 更嚴:100–160 Wh 的行動電源列為旅客禁帶。要提醒的是,這類增修要各國各自採納才會生效,實際能不能帶、帶幾顆,出發前請以實際搭乘的航空公司與起降國規定為準。

💡 延伸閱讀:
醫療器材運輸全攻略|法規、包裝要求與跨境物流指南

現行海運規則:IMDG Code Amendment 42-24

海運現行版本是 IMDG Code Amendment 42-24(IMO 決議 MSC.556(108)),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強制適用,自願適用的過渡期已在 2025 年底結束。

一個有期限的細節要先記下來:舊版鋰電池標誌(帶緊急聯絡電話欄位的那一款)只能用到 2026 年 12 月 31 日,2027 年 1 月 1 日起一律改用現行標誌。現行標誌同時涵蓋鈉離子(UN 3090/3480/3551 或 3091/3481/3552),尺寸最小 100×100 mm。

對於大批量或高功率的鋰電池(如儲能系統、電動車電池),海運是更常見的選擇。海運規範主要遵循國際海運危險貨物準則 (IMDG Code)。

  • 包裝與裝櫃要求: 雖然海運對單一包裝的數量限制較空運寬鬆,但對貨櫃的整體堆放、固定和通風有特殊要求,以防止貨櫃內溫度過高。
  • 文件申報: 海運的危險品申報文件 (DGD) 必須準確無誤,清楚載明 UN 編號、正確運輸名稱、包裝類型等資訊。
  • 特殊條款 (Special Provision): IMDG Code 針對不同情況的鋰電池設有特殊條款(如 SP188, SP388),符合條件的貨物可能適用較簡化的運輸要求。

文件:承攬業與航空公司通常會要,但法規上不是「每票必附」

先把兩件事分開。UN 38.3 測試摘要的法定義務,是落在製造商與各層經銷商身上:他們必須在有人要求時提供,對象可以是主管機關、承運人,甚至消費者。法規並沒有要求託運人在每一票貨附上它——IATA 自己也明講不支持這種做法,用 QR code 或網址提供也算符合。

但實務上,承攬業、航空公司與部分國家海關確實會在收貨前要求看,所以請在向供應商下單時就把它要到手,不要等到貨進倉才找。

至於要準備哪些文件,會依 UN 號、包裝指令、Section、瓦時數、鋰含量、包裝件數與航線而不同——可能是 UN 38.3 測試摘要、SDS、貨物運輸條件鑑定書、危險品申報單(DGD)或其他佐證。出貨前先把完整產品資料給承攬業或航空公司確認,比事後在機場被拒收便宜得多。台灣實務上常要求的「貨物運輸條件鑑定書」:

  1. 驗證電池安全性: 證明該批次電池已通過 UN38.3 測試(模擬運輸環境下的安全測試)。
  2. 提供運輸依據: 鑑定書上會明確標示貨物的正確運輸名稱、UN編號及適用的包裝指令,是物流公司制定運輸方案的關鍵依據。
專家提醒: 務必確保您的鑑定書版本為最新,且涵蓋您要出口的具體電池型號。

鋰電池運輸規定安全檢查清單

在貨物出廠前,請使用以下清單進行最後確認,確保萬無一失:

  • 取得最新文件: 是否已備妥該型號電池的 MSDS (安全資料表) 與最新的「貨物運輸條件鑑定書」?
  • 確認電池類型與狀態: 貨物是鋰離子還是鋰金屬電池?是單獨運輸還是安裝在設備中?荷電狀態 (SoC) 是否符合空運規定?
  • 使用合規包裝: 是否使用帶有 UN 標誌的危險品專用紙箱?內部是否有絕緣與防震的填充?
  • 完成外部標示: 第9類危險品標籤、鋰電池操作標記等是否已全部正確貼上?
  • 準備申報文件: 是否已準備好準確的危險品申報單 (DGD)?
  • 人員訓練:負責分類、包裝、標示、文件、交運或驗收的人員,是否已依其實際職責完成危險品訓練(CBTA,能力導向訓練與評估)?這是看「做什麼工作」而不是看職稱。只出 Section II 貨物者雖不適用完整訓練條款,仍須留有書面程序與訓練紀錄,並至少每兩年、或規則一有變動就更新。
  • 海運標誌效期:走海運的話,舊版鋰電池標誌只能用到 2026-12-31,之後要換成 Amendment 42-24 的現行標誌。

跨境物流的未來趨勢與您的可靠夥伴

鋰電池的運輸規則每年都在動:2026 年 PI 966 的 SoC 變成強制、行動電源的客艙規則收緊、IMDG 42-24 上路、舊標誌年底落日,都是今年內發生的事。在這個充滿挑戰與機遇的時代,您需要一個不僅能跟上、更能預見變化的專業物流夥伴。

躍馬企業深耕危險品跨境物流多年,我們不僅僅是運輸貨物,更是為您提供安心的承諾。

  • 法規專業: 我們的團隊隨時掌握 IATA 與 IMDG 的最新動態,確保您的貨物永遠合規。
  • 客製化方案: 無論您是出口精密儀器內的小電池,還是整櫃的儲能系統,我們都能提供最經濟、安全的物流方案。
  • 全程可追溯: 結合物聯網技術,讓您隨時掌握貨物動態,安心無憂。

別讓複雜的運輸規定成為您拓展全球市場的阻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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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 (FAQ)

Q1:我只是寄送一台含有鋰電池的筆電給國外客戶,也算危險品嗎? 

A:是的。但它屬於「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離子電池」(UN 3481),適用於法規中相對寬鬆的特殊條款 (例如 IATA PI 967 Section II)。雖然要求簡化,但仍需使用堅固的外包裝並貼上鋰電池操作標記。注意:這個「比較簡化」只適用於電池真的裝在設備裡的情形,行動電源不算——它本身就是電源,要走 UN 3480/PI 965,也就是禁止客機、SoC 必須 ≤30% 的那一組。

Q2:鋰電池空運和海運的規定主要差別在哪? 

A:最主要的差別在於 「嚴格度」 與 「數量限制」。空運因風險更高,對電池功率、荷電狀態、單一包裝內的數量限制都極為嚴格。海運則相對寬鬆,允許更大批量的運輸,但對貨櫃的裝載和固定有專門要求。

Q3:是不是所有鋰電池的出口都需要「貨物運輸條件鑑定書」? 

A:在台灣的實務操作中,絕大多數情況下都需要。這是航空公司和船公司為了確保安全、規避責任所要求的標準文件。建議您在出貨前就將此文件準備齊全,避免臨時被要求補件而延誤船期或航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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